再次,普通消费者在判定时应当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消费者在判定过程中施以一般注意力,还是特殊注意力对侵权判定的结果也有较大的影响。在gorham co. v. white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给予购买产品时通常给予的注意力,认为被比设计与专利设计实质上相同,如果这种相似性欺骗那样一个观察者,引诱该观察者去购买他认为是另一个产品的产品时,第二个设计构成对第一个设计的侵权。[6] 也就是说,在美国,只有观察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得出相似的结论,才能作为侵权判定的依据。
在一般注意力下,普通消费者在分辨产品外观时,对于使用时不易见到的部位的外观以及不具有一般美学意义的部位的外观和要素设计都不会给其留下视觉印象,他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他注意的主要是具有显著设计特点的部分。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如果该消费者不能够区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或照片中显现的产品时,就说明实际造成了混淆,应认定侵权成立。
如上所述,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的实践当中,在侵权认定时都从普通消费者(在美国为普通观察者)的角度来认定侵权成立与否,当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误把一种产品作为另一种产品来看待,就说明该被控侵权产品已经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使他们不能分清两者时,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