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这网专利频道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发表时间:2008-02-24 浏览次数:3006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以什么样人的角度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角度的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判定结果。因此,侵权视角的确定对被控侵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利害关系。
一、确立普通消费者视角的缘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倾向于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方法要追溯到 1871年的gorham co. v. white一案,[1]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并不是以普通观察者(ordinary observer)的角度来认定侵权的方法是不正确的。该院法官认为,当以专业人员的眼光判断是否构成相似时,就会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上都与专利产品保持一致,专业人员可以很容易将它们之中的不同区分开来,那么仿冒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与国会最初立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相违背,下级法院以专业人员的眼光来认定是否相同或相似,使得有些设计很难得到有效地保护,所以在进行相似性的判断时应当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为出发点。
其实,以普通消费者的视线判断侵权,可以很好地保护外观设计权人的权利。通常来说,由于很少有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完全相同或相似,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视角来判断,他们由于专业知识水平高,可以很容易看出两种产品中的不同,那么市场上绝大部分侵权都不会发生。然而市场上真正的消费者却是普通消费者,恰恰不是那些专业人员,这样一来,市场上的仿冒行为就不会发生,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所以,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认定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才能真正的衡平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
二、普通消费者的确定  
在侵权纠纷发生时,人民法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主要是注重它们之间的相似性方面,不像授权审查时注意的是申请设计与已知设计的差别性。在侵权判定中,当被控侵权产品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使他们误认、误购时,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因此,笔者认为,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也就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为出发点,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视角为准,但在确定普通消费者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普通消费者的真正含义。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在商品交易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关于我们|网站简介|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免责声明|网站协议|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