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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2-22 浏览次数: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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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指定费
每一指定(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651
    (九)确认的指定费
每一指定 651
    (十)确认费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十一)手续费 1083
    (十二)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一)宽限费 1000
    (二)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三)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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