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擅自隆低收费标准,进行压价竞争;
3.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4.为招揽业务,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政府机关、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
5.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6.擅自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门口以任何方式招揽业务;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兼职从事专利代理职业人员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