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时,必须首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再接受新机构的聘任。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之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违反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除规定的业务收费外,专利代理人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报酬或财物。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其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事务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 在业务活动中,专利代理人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不得向上述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在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中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章 专利代理人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能力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被委托人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专利代理人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利用新闻媒介或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