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
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这就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一般将它称作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
这样做首先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其次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查阅;第三给专利权人的签订转让许可合同带来便利,自然也方便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承
担申请费用。
然而,申请的单一性要求又不能绝对化。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在一个总的技术发明构思下几项技术有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时,硬要把这样的不同方案分开,反而会给审查、检
索带来不方便。所以,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上通常都允许将这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合案申请。
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它们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而其中的特定技术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
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例如,发明1为一种物质x,发明2为物质x作为杀虫剂的用途,这样的两个技术上相互关联的发明可以合案申请。又例如,发明1为一种以视频信号的时轴扩展器为特征的发射器,发明2为一种以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为特征的接收器,这两项技术相互关联又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发明可以合案申请。
同样,对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的不同产品,如果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和相同的设计风格,习惯上又同时出售或使用,这样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中提出。例如:包括壶、盘和杯多件物品的成套的咖啡具,或者包括大小碗、大小盘和汤勺多件物品的成套餐具,就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
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有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后,当审查员提出或本人发现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就是通过修改使申请
中只留下一项发明或者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而原申请中包含的其他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允许申请人分出来重新申请,这种以原申请中分出来的发明、实用
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为内容的申请,一般称作“原申请的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虽然不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但是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