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是:职务发明为70%,非职务发明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是: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者有其他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1.8 退款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1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1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请人申请的同时还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程序启动之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