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这网专利频道

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公约

发表时间:2008-06-11 浏览次数:726
符合规定;
  (二)对于裁决不再进行抗诉、申诉或上诉。
   第十条
  比荷卢法院成立后,该法院承担有关统一法解释的一切争议的审理权。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实施,限于各缔约国在欧洲的领土内。
   第十二条
  本公约应经批准。批准书交比利时王国政府保存。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第三个缔约国交存批准书的次月一日起生效。
  统一法应在本公约生效后第十八个月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有效期为五十年。除缔约一方在规定期届满前一年内,通过其他缔约国有意终止外,本公约即连续延期有效,每次延期为十年。
  本公约生效满十年后,任何提出修订的建议未能获得各缔约国一致同意,应提请比荷卢议会间谘询委员会。
  比荷卢议会间谘询委员会作出有利于修订的建议,而另两个缔约国或者其中之一不予同意,应给予提出修订建议的缔约国退出公约的权利。是项权利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
  退约应自通知另两个缔约国之日起满五年后生效。
  各全权代表在本公约上签名并盖章,立此为证。
  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九日订于布鲁塞尔。用荷兰文及法文签订,一式三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关于我们|网站简介|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免责声明|网站协议|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