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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如何才能合理使用

发表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869
工商业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理使用的主观要件。应当避免有些人利用合理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以发生市场混淆,让消费者认为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认为与注册商标有某种联系。如将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部分突出地显著地夸大,欲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合理使用行为看起来与商标淡化的违法行为很相似。但仔细分析上述的条件或称构成要件后,会发现二者具有不同的特点。无论从范围还是主观要件上均有很大的不同。反商标淡化法专家也认为“通用的或者描述性的标识”不构成商标淡化,使用“非常普遍被广泛使用或者使用几乎没有其他同义词替代的词汇”不视为商标淡化的近似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既合乎公平原则,又有相应的法理支持,同时又不违背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的理论依据是对商标权的限制。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的限制则为商标的合理使用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民事权利本身就不是毫无限制的,知识产权是在前人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成果的基础上取得的,其权利的限制更多。而以社会上广泛使用的词汇作商标后,若被毫无限制地垄断,使社会公众不能使用,则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相一致。就社会广泛使用具有普遍意义的词汇来说,其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就不强,取得了商标权对其限制亦应更多一些。况且,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商品来源的混淆,制止商标假冒和仿冒也是以此为出发点的。而合理使用行为的目的是对消费者作实事求是的陈述。也就是说,授予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只是在于阻止他人将商品当成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被使用时只是为了告知真相而不是要欺骗民众就不应该禁止。正因为这样,国务院于2002年9月15日公布并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9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是在总结多年商标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商标合理使用做的法律规定,从而确认了商标合理使用的合法性,也为工商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供了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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