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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发表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2634
身所包含的信息,它们向外界传达了商事主体的信用、商誉和商事主体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品质和来源等多方面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它们都属于商事人格权的客体。[29].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在构架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解决机制时必然应当注重商标与商号在分别使用中已经建立起来的无形财产利益,即不能像解决普通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那样一味保护在先权利。因为,在后权利有可能已经实际产生了比在先权利更多的财产利益,如果保护了在先权利,对社会宏观利益和企业微观利益可能构成得不偿失的局面。这也就是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解决机制中不可避免的利益平衡和个案平衡原则的利用。
    第四,合理解决我国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应当把法律调整体系的重新架构作为一个重点。
    (二)关于解决机制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理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在具体判决标准上,应完善对“主观恶意标准”、“混淆标准”的相关规定。
    2、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原则中,确立“保护在先权利”成为立法和学界的共识。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件中,我国适用这一原则与其他解决权利冲突原则应即在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法理基础的前提下探讨“保护在先权利”的限制性及其与其他原则的协调问题。建立其商标商号权利冲突解决原则的利益协调机制。
    3、应在立法上建立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保护策略,即将商号纳入商标法保护,这一方式能够有效利用现有法律制度资源,并且其改革成本不回过大,同时可以有效减少权利冲突事件的发生。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在我国愈演愈烈,无论对经营主体、消费者还是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而言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对企业等经营主体来说,建立商标商号的一体化保护策略是企业事先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也就是说,企业把自己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将商标登记注册为商号,以此来有效保护自己的无形资产。目前世界各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保护,名牌企业这方面的意识则更加强烈。我国不少企业也较早认识到了商标商号一体化策略的重要性,在市场竞争中实行了商号与商标的统一,如广东省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集团、山东孔府家宴酒厂等等。
    但是,经营主体的自我保护显然无法完全避免和解决商标商号的权利冲突。没有法制的完善,纠纷仍会出现。我国当前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既要有宏观的制度架构上的完善,即从立法模式和保护方式上进行完善;也要有微观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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