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解决我国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结合理论与法律实践合理界定“商标商号权利冲突”概念十分重要,其前提是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权利冲突、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商标与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等领域的研究并不少见,权利冲突问题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重点。有学者对这一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被学界搞得沸沸扬扬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场误会,是一个伪问题。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大家忽略了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27]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全面澄清其关系并形成必要的解决方案,全面系统的研究是有其实际意义的。当然,正如前文所引用的学者所言,“守望权利边界,即可避免权利冲突”[28],要实际解决这一现实法律问题,前提必然是明确相关概念。唯如此,才能明确商标与商号的权利边界,避免权利冲突问题的泛化。
第二,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商标的保护已比较完善,相对而言,我国商标商号权利冲突中商号的保护则明显缺乏。结合我国实际,明确商号的法律地位十分迫切。
商号是经营者主体特定化的标志之一,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名称。基于商号所产生的专有权利称为商号权。商号不仅与企业的人格相联系,也与企业的财产收益相关。商号权是商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定义条款将知识产权范围定义为“包括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保护企业商号更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已然建立,但学者对商号的概念仍存在分歧,商号权仍未上升为法律概念。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商号的外延上。
第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更加集中地体现了不同商事利益的矛盾,与其它类型知识产权冲突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因此在解决机制和解决原则上更应关注这一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独有特点。
商标与商号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与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等比较更有其独特之处。商标与商号都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本身意味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商标、商号所表达的信息远远多于组成商标商号的文字等元素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