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这网专利频道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发表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2633
十分严峻的时候了。
    通过对该权利冲突产生原因的分析,不难得出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一是前提要件——客体的同一性,(商标与商号在具体构成文字等元素上的相同或相似);二是形式要件——权利主体的相异性,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多项权利应归属于不同的主体;三是实质要件——权利产生的合法性。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归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权利,须具有相应的合法依据,否则,权利之间就不是冲突关系,而是简单的侵权关系。;四是终结要件——权利行使的抵触性。只有出现一方权利主体的权利的行使阻却了他方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才会发生冲突。”[11]
    (三)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
    我国在1999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出台《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以“混淆标准” 为判决标准。防止混淆是传统商标保护的基本标准。商标的基本功能为区别产源,为使商标能够有效而可靠地指示商品来源,必须排除第三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假冒注册商标,致使消费者无法区别同类商品的来源或者容易发生混淆,故而保护商标权的核心是制止混淆。[15]是否足以产生混淆,与商标本身关系重大。商标越显著,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其他商标虽不很相似也可能被认为发生混淆。商标的影响力也很重要,商标越有名气,其他商标与其相似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制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立足点。各国商标法以及国际组织无不以此为商标立法的基本宗旨。如《trips协议》第十六条、我国新商标法第 52条。
    商标与商号同属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载体,是经营者在市场开拓中通过付出劳动和资本并经过努力而创造出来的一种特殊标记,在很多方面具有同一性。正是因为这点,随着商标商号权利冲突的不断发展,“构成混淆”也就自然地从商标保护的判断标准发展成为了解决商标商号权利冲突问题时的一个判断标准。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关于我们|网站简介|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免责声明|网站协议|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