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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发表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2638
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商标与商号毕竟是具有不同知识产权权项的本质,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因此在取得条件、程序、保护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各部门各负其责,各行其权,各法之间协调不够,也是商标商号之间形成冲突的原因。
    第四,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是一现实原因。目前为止,我国调整商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而涉及商号保护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而涉及到如何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法律文件则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份法律文件中。其次还有一些法律位阶更低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由于没有法律效力较高并且系统规定商标商号权利冲突的法律规范,这就为二者冲突的愈演愈烈构成了温床。除了“善意撞车”性质的商标商号权利冲突,更有许多“搭便车”的恶意行为出现了。制度上的缺失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带来了不少棘手问题。
    第五,经济利益是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主观诱因。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善意的,即指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者不知道他人已将相同文字作为了商标或商号使用。这种情况要得到妥善解决首先应依赖于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在范围和效力上的重新定位与协调,归根到底,也是由于制度的缺失所造成的。另一种则是恶意的,即指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者明明知道他人已将相同文字作为了商标或商号使用,为了利用他人已建立的商誉、信用等无形财产而故意构成的行为。后一种情况往往构成了权利冲突的主要原因,这种实质上的侵权行为就体现出了利益驱使下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恶意。如果在法律制度上不能给予恶意行为人一定的有效惩戒,其违法成本大大小于守法成本,其行为就不会自动终止。
    可以说,我国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已成为实务界与理论界都深感头痛的痼疾,各种法规、解释的接踵出台,似乎也只是在做着修缺补漏的工作。标识功能的共同性、传统计划经济登记体制对市场经济需要的无法适应、双重的管理体制加上欠缺协调机制,以及统一市场情势下平等企业间权利空间的归一,都使二者在公众的视野中逐渐混同,经济上的搭便车的利诱和企业兼并、重组的频繁变动,更加剧了这一冲突的紧张程度。” [10]看来,解决这一阻碍我国经济有序发展的现实问题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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