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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发表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2629
0;大众”属于商号。[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也分别认可了这一见解。前者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后者也规定:“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有学者分析认为:商号仅是最能反映商事主体的独具特征,能够表现同行业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最根本区别的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对商事主体经营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特征之间地全面表述,能够反映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的多种差异。[7]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号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二者都属广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就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是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并在形式上都处于合法状态,而在实际上造成和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冲突现象。此种权利冲突应当包涵善意的权利冲突与恶意的权利冲突,即判断的关键要素在于利益冲突中的权利的取得形式是否合法,而不论主观上的善意恶意。也就是说,只要利益冲突状态中的商标与商号形式上均处于合法状态并具备其他构成要件,无论主观上有意无意,都构成本文所指的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及构成要件
    第一,从宏观上讲,依据法理学的观点,权利是法律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是法律创设或确认的公民或其他社会团体对特定客体专有的支配自由度,它在自由的基础上具有合理的界限。“当一个特定个体被置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中,就能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和不同切入点衍生出不同的权利。”[9]同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在社会发展与权利发展紧密结合并相互促进的现代社会,由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角度的重合性,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也成为了各式各样权利冲突中一种不可回避且十分普遍的法律现象。可以说,这就是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客观存在的宏观原因。
    第二,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来讲,商标与商号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其权利的独占性是相对的,因为权利客体不能向有体物那样被权利主体有形控制和掌握,因此也不可能像其他所有权人那样及时充分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于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影响也很明显。具体来说,由于现有商标与商号获得权利的核准机制和权利范围在地域上都有区别,在客观上必然形成在一定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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