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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2347
善意注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人也不能享有禁止权。[liv]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1)该法第2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似乎可以援引来规制不当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但这只是理论上的推定,实际生活中,鲜有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能通过该条寻求保护。
  (2)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的侵害注册商标和知名商标(知名商标应包括知名未注册商标)的有关行为。[lv]但援引该条只能使知名的未注册商标得到保护,而普通未注册商标则被置于保护的大门之外。
  我国的有关商标保护的规定,不仅不能像英美法系有关国家那样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与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也没有达到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并且没有对未注册商标提供越来越多的保护的发展趋势做出积极的回应。我国商标法仅仅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一定禁止权,没有赋予其对侵害其权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抢注的禁止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供保护。而普通未注册商标基本不能得到任何保护。这样的保护制度和模式明显是有缺陷的,应当尽快予以修正。
  五、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法律制度
  (一)商标法上的完善
  1.在商标取得上确立申请取得和使用取得并立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提供同等的保护。当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发生冲突时,先使用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权。
  2.在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发生冲突的诉讼中,推定注册商标注册前不存在先使用人,除非先使用人能证明自己先于注册使用的事实。这种由先使用人举证推翻注册商标的规定,就促使使用人为避免举证的困难而积极申请注册商标,而不会导致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又赋予先使用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完善
  《商标法》主要从“静”的方面对商标进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动”的方面对商标进行规定。[lvi]要对未注册商标提供完全的兜底保护,就必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做出规定。我们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做出如下规定,“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禁止其使用;如果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是因为未注册商标的存在有现实的基础和需要,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改弦更张,给未注册商标提供越来越多保护。因此,我国应该及时修改商标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未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给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提供同样的保护,以适应市场经济对使用商标的需求,并有利于形成诚实信用的良好商业道德,以实现市场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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