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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2343
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而另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的,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 ——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xlix]
  2.一般未注册商标也可获得一定的保护。1991年12月由10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达成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商标专门规定,“基于使用而建立起商标权的权利人,可以继续享有自己的权利而不受注册商标权的影响。”[l]这就是说未注册商标依然可以在原先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3.反不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规定:“违反工商业务上诚实习惯之任何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未注册商标凝聚了商标使用人的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倾注了他们大量的心血和投资,如果他人任意假冒、无偿使用,甚至通过注册独占使用此商标,无异于对商标使用人辛勤劳动的剥夺,而且此种行为本身也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工商业道德。故此,这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此不仅不予保护,还应予以制裁。[li]
  从以上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对未注册商标提供越来越多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理应顺应潮流,从立法上完善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使未注册商标能够获得注册商标同样的保护。
  (三)我国对未注册商标保护
  1.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1)《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就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充分,其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且普通未注册商标不能获得保护。
  (2)《商标法》第15条,规定了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对于未被授权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抢注行为的异议权,而阻止代表人或代理人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lii]该条可以使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对抗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抢注行为。
  (3)《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由先使用人获得注册商标。[liii]该条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极其有限,几乎不能完全认为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只是解决先申请原则出现冲突的一种方法。
  (3)《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当未注册商标可以获得著作权或其他权利时,可以对抗申请注册人的注册申请。该条还规定了不得恶意抢注有一定影响的使用商标,但并未规定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禁止抢注的权利。另外,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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