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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2342
例。1742年,英国上议院法官霍德威克在“布莱克诉希尔”一案确立了“使用在先原则”。[xxxviii]1862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成文的《商标法》设立了注册商标制度,从而在英国开创了成文法与普通法并立的商标法体系。[xxxix]假冒之诉的核心是“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这种保护从产生一直延续至今。[xl]后来,英国商标制度虽几经修改,但一直保留了普通法上的假冒之诉,以使原告能够起诉被告非法使用其未注册商标。
  这种假冒之诉后被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引入。如在美国,传统商标只能通过使用取得。187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规定了对普通法保护的商标予以注册。[xli]但后被最高院裁定违宪。直到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 ”,才在实体性的联邦商标法立法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后来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在今天的美国商标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受到的侵害,仍然是可以提起假冒之诉寻求救济。[xlii]
  2.大陆法系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用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近年来亦有强化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趋势,不仅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而且用商标法制度保护未注册商标。[xliii]
  (1)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使用别人周知商标、商号、商品容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出售、出口带有该标志的商品,从而引起混淆的,商业利益受害人可请求停止该行为。这一规定,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保护注册商标无疑进步了不少。
  (2)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不公平竞争”,补充商标法无法涵盖的部分。[xliv]
  (3)德国的未注册商标一是“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城市信用原则获得保护”。[xlv]不公平竞争法的主要立法为1909年的《反不公平竞争法》,立法者授予法官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公平竞争的权力。这些不公平的行为当然包括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侵害行为。[xlvi]二是在其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中规定了商标保护产生的三种途径:①注册;②在商业交往中使用,只要使用在相关交易圈内获得了信誉,作为商标获得承认。③驰名商标自动获得保护。[xlvii]德国修订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无疑比我国前进了一大步,作为使用商标,只要有一定的影响即可获得法律的承认,当然具有商标专用权。德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以强有力的保护,也从某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外商标法对未注册商的保护趋势。[xlviii]
  (二)国际协议条约对未注册商标保护
  1.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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