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看,在单一的注册商标制度下,如果某市场主体,首先设计、使用某一商标。这时如果另一主体,抢先申请,则可获得商标注册。该注册人根据注册商标专用权可禁止先用者继续使用。如果先使用者的商标没有形成一定的影响的话,他的设计和使用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无偿占有者通过申请而获得商标专用权,这种行为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诚实、信用、善意”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驰,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的氛围。反之,在有先使用权利人的情形下,否认申请获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先用者的商标权利就契合了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未注册商标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目的
1.保护未注册商标符合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目的
1474年的威尼斯专利法已经包含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一个目的,即鼓励发明创造。事实上,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已经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激励目标。 [xxv]若论及激励创新,商标法最多表现为激励工商业者在商业活动中不断创新。比如在产品质量、包装和销售服务上推陈出新,借以增加附着于商品之商标的信誉,进而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如果某一市场主体辛辛苦苦地设计出某一商标、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中使用并努力地去维护它,力争不断提升该商标的信誉。但还未形成一定的影响,这时如果第三人把这一标志申请为注册商标,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即获得商标专用权,而设计使用人却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这样对于创造性地设计、使用、维护商标的人,是无法接受的。对先使用人的积极性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打击。这样,许多人都利用这一规定,搭便车,把别人设计使用的商标,拿来申请注册即可,而不愿去进行创造性的设计和殚思竭虑地去经营。这样的规定完全没有实现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的目的。反之,保护先使用人的权利就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2.保护未注册所商标符合知识产权法维护公平竞争的目的
知识产权法在其诞生之日,就有禁止不当利用和不诚实谋利的作用。反映在商业上就突出的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xxvi]在商标法中,尤其需要维护公平的竞争。设计、使用并积极维护商标之人、努力在实践中树立商标良好信誉的商标使用人在我国商标法下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而把别人先使用的商标拿来申请注册者却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吗?
(四)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具有合理性
1.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因此归于创造者,实属当然。[xxvii]知识产权归属于技术成果和文艺作品的创造者,甚具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