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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8-06-06 浏览次数:2341
注册商标的存在与日俱增。[xvii]
  3.使用商标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标注册
  未注册商标具有试用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产品都有从研制、生产到最后消亡的生命周期。企业需要一段时间考虑能不能用某种商标在某一个国家开展相当大的营业以决定是否需要在该国注册。[xviii]在新的科学技术不断应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企业对新设计的一项商标在投放市场后能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与认可没有把握时,便需要使用未注册商标,以便投石问路。[xix]若标有该商标的商品销路看好,便可加大投入,甚至申请为注册商标,反之则可减少投入,甚至将该商标完全弃之不用。[xx]如果法律不保护未注册商标,市场主体为避免被冒用、混同,就必须申请注册商标。但如果不被市场接受,就得弃之不用。这样就会造成太多地浪费。
  三、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符合法律的精神
  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的一个特征就是:自然界的规律是弱肉强食,而人类社会对弱者充满了同情。这一点反映在立法上就是,法律是弱者最好的武器。行政法最主要就是控制强大的行政权力,对相对弱小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保护。刑法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但它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何尝不是对不幸的弱势的受害人的保护。民法更是如此,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相对人具有撤销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无效,无不是对于弱者的关怀和保护。对商标法同样应该遵循法律注重保护弱者的权利这一精神。想一想,谁在抢注别人的商标——强者;谁的商标意识不强,自我保护缺乏——弱者。看一看,多少落后地区的名胜古迹、传统品牌被抢注,你就会更坚信这一回答。因而,我们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权利的保护,就是在商标法及有关的法律上遵循了保护弱者的法的精神,完全具有正当性。
  (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作为法律术语“诚实信用”一词起源于西方立法。诚实信用在罗马法中的相应表述是bona fide或aequum et bonum,法国民法典成为bonne foi, 英美法中有good faith 这一用语。[xxi]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及瑞士民法典(第2条)中,有treu und glauben 一词,其译为“忠诚(忠实)和相信(信任)”。日本民法中的“诚意信实”及由此翻译而来。近代中国民事立法继受这一术语,称之为“诚实及信用”,简称“诚实信用”。[xxii]日本民法典都把诚实信用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4条也承认诚实信用为民法之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作为民法之一部分,诚实信用原则也贯穿其中,得为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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