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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

发表时间:2008-05-31 浏览次数:780
(1993年12月20日 第(ec)40/94号令)
  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第235条、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建议、根据欧洲议会的意见、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需要通过建立一个运作良好和能提供像国家市场同样条件的欧洲内部市场以促进整个欧共体经济活动的和协、持续、稳定的发展;鉴于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并使其日益成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不仅必须消除阻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建立一种使竞争不被扭曲的秩序,而且必须创造法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不管是商品制造和流通或服务的提供,能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顺利进行;鉴于此,在企业能够不考虑边境并用同一方式在整个欧共体内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法律手段中,商标最为合适;
  鉴于为达到上述目标,欧共体采取行动看来是很有必要的;鉴于这个行动在于创立欧共体商标体系,企业通过取得共同体商标注册而获得在欧共体整个范围内对商标的统一保护;鉴于除非本条例中另有规定,上述商标的单一性原则应予以适用;鉴于国家法律授予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的地域性障碍不能靠各国法律的协调而消除;鉴于此,为了在整个欧共体市场内使企业没有限制地开展经济活动,有必要创立一种商标,由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统一的欧共体法律进行管理;因为条约未赋予建立这样一种法律工具的权
  ①生效日期:1995年3月15日
  来源:1994年1月14日第11期欧共体官方公报利,条约的第235条应予适用;
  鉴于共同体法律并不能取代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律;鉴于事实上,不能要求企业一定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对于那些不想获得共同体商标保护的企业商标的国家注册仍很重要;鉴于共同体商标权利只能依注册获得,特别是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符合法律或者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将会被驳回注册;
  鉴于欧共体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完全适用,其功能在于特别保证商标起到一种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特别是在商标与标记相同、商品或服务间相同的情况下;鉴于这种情形同时适用商标与标记、商品或服务间相似的情况;鉴于应该联系可能引起混淆来解释相似的概念;对引起混淆的可能性的判断取决于很多因素,特别是取决于商标在市场上的被认可程度、与已使用或注册的标记相联系的可能,商标或标记、商品或服务间相类似的程度,这些是提供这种保护的特殊条件; 鉴于根据商品自由流通的原则,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经他本人或经授权投放共同体内流通的商品由第三方使用,除非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这种商品进一步的流通;
  鉴于共同体商标或先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标,只有真正投入使用后才能得到保护; 鉴于共同体商标应该被看作与该商品或服务企业相独立的财产;因此,它可以转让,只要公众不会因为转让而被误导。它也能作为一种对第三方的担保,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鉴于共同体有必要对由本条例产生的商标法律的贯彻执行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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