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所有权变更因合同所致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变更申请中注明此一事实并由申请方选择附送下列各项之一:
(一)合同副本,可要求由公证部门或任何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证明副本与原合同相符;
(二)示明所有权变更的合同摘录,可要求由公证部门或任何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证明摘录确系合同的真实摘录;
(三)按《实施细则》规定的书式和内容拟就、由注册持有人和新所有人签署的不加证明的转让证书;
(四)按《实施细则》规定的书式和内容拟就、由注册持有人和新所有人签署的不加证明的转让文件。
(c)所有权变更因合并所致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申请中注明此一事实并附送一份由主管部门颁发并证明合并的文件的副本,诸如商业登记簿摘录的副本,并且须由文件颁发部门或公证部门或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证明副本与原文件相符。
(d)一个或数个而非所有共同注册持有人变更的,且此种变更为合同或合并所致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任何所有权无变更的共同注册持有人在其签署的文件中明确表示同意该所有权的变更。
(e)所有权变更并非合同或合并所致而系法律实施或法院判决等其他原因所致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变更申请中注明此一事实并附送一份证明变更的文件的副本,并要求由文件颁发部门或公证部门或任何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证明副本与原文件相符。
(f)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变更申请中注明:
(一)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新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如新所有人为一国国民,该国国名;新所有人如在一国有住所,该国国名;新所有人如在一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该国国名;
(四)新所有人为法人的,该法人的法律性质,以及该法人按其法律组成的国家及在该国之内适用的领土区域;
(五)注册持有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注册持有人有联系地址的,其联系地址;
(七)新所有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八)第四条第(2)款(b)项要求新代理人须有联系地址的,其联系地址。
(g)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缴纳变更申请的费用。
(h)变更涉及数项注册的,如各项注册的注册持有人是同一人且各项注册的新所有人也是同一人并且申请中注明所有有关注册的注册号,则只提交一份申请即可。
(i)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注册持有人注册中所列的所有商品和/或服务,而且适用法律允许录入此种变更的,商标主管机关应就所有权变更所涉及的那部分商品和/或服务另设一项注册。
(2)[语文;翻译](a)任何缔约方可要求第(1)款所提变更申请、转让证明或转让文件以商标主管机关接受的语文书写或以其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书写。
(b)如第(1)款(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