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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2

发表时间:2008-05-06 浏览次数:561
第九条 应注册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比荷卢商标局应在收取手续费后审查比荷卢注册的在先商标。
  如有规定,商标局同时应承担本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比荷卢在先注册商标之审查。商标局应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不必说明理由和任何结论。为便于审查,注册商标应按比荷卢商标局建立的体系进行分类。
 第十条 比荷卢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组成商标的标记在注册有效期内及续展时不得改动。 商标注册可以续展,由权利人提出请求、遵守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并缴纳规费,续展期为十年。
  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内提起。续展有效期自注册期满之日起算。
  在注册期届满之前六个月,比荷卢商标局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商标所有人告知注册期届满的确切日期。如有代理人,还应通知注册文书中载明的代理人。
  商标局应当将上述通知发至相关当事人的最近已知地址。漏发或未收到通知不能免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续展的责任。在法庭前或商标局前,不得以漏发为免责理由。
  商标局对续展应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可以在不转让营业或营业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就其经核准的商品或服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或许可商标专用权。
  下列行为无效:
(一)未经书面确认的转让或许可。
(二)非适用于比荷卢全境的转让或其他移转。
  除期限限制或注册商标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限制外,商标许可中的限制不影响本法的适用。
  转让、其他移转或许可,只有遵守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并缴纳规费后,将确认该移转或该许可的文书摘要或经当事人签字的有关声明进行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
  如被许可人与商标所有人联合采取行动,有权就第三人非法使用商标所致损失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 不论诉讼性质如何,任何未经正式注册或必要时续展注册者,不得将某标志视为本法第一条意义上的商标而请求司法保护。
  法院可依职权拒绝受理此项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办理了注册或续展者除外。
  因注册前发生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害不得赔偿。
  本法不损害非为本法第一款意义之商标、但依民法一般条款可排斥第三人非法利用之标记的使用人之权利。
 第十三条 如不影响民法中民事责任的适用,商标所有人可依其专用权反对下列行为:
(一)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二)其他任何在经济流通中无正当理由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标志,并可能损害商标所有人利益之行为。
  同时,商标所有人可依据上述权利请求赔偿因此种使用所受的损失。
  若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系由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投入流通领域,商标专用权不得排斥在该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但以未改动商品或服务为限。
  使用比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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