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注册、侵权及其他实质性条款
第一节 注册簿
第一条 〔商标注册簿〕
(一)本法施行后,专利局应继续保管称为商标注册簿的记录,登记注册商标及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和情况,转让和移转通知,各注册使用人的名称、地址和情况,注册商标的弃权,使用的条件和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注册商标事项。
(二)注册簿继续分为两部,称为a部和b部。
(三)注册簿应按规定在一切方便的时间开放,供公众查阅。
(四)注册簿由专利、设计及商标总局局长掌管,本法称总局局长为“注册局长”。
第二节 注册效力和侵权诉讼
第二条 〔未注册商标不发生侵权诉讼〕
任何人无权为未注册商标的侵权提起诉讼,要求制止侵权或赔偿损失。但本法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任何人对假冒他人商品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商标注册是关于指定商品的注册〕
商标注册必须是关于指定的商品或几类商品的注册。如果商品归类发生问题,由注册局长作出决定,其决定是终局性的。
第四条 〔a部注册的权利及侵权〕
(一)按照本条和本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某人在注册簿a部注册(不论在本法生效以前或以后)为某项商品的商标(证明商标除外)所有人,如果注册生效,即授予或视为已经授予使用该商标于有关商品的专用权。按照这一概念,下列情况应属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即除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外,任何人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致在贸易过程中,会对该商标注册有关商品造成欺骗或混淆,且其使用方式会使人认为:
(1)作为商标使用;或
(2)当使用在商品上或与商品有联系的实物上,或用在公开散发的传单或广告上,会使人以为该人在贸易过程中具有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或以为该人与注册商品有联系。
(二)上述由注册授予的商标专用权,应遵照注册簿登记的条件或限制。他人如果在注册的专用权限制范围以外使用该标志,不论以何种方式,在任何地方购销商品,向任何市场输出商品,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使用,都不得认为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三)任何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商标不得认为是对注册授予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该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原粘附在商品上或部分商品上的标志。成交后未予清除或涂掉,或者其使用已经过明示或默许同意;或者
(2)该人将商标使用于适于作为某项商品的组成部分或附属品的商品上,而在某项商品上的使用不属于侵权的情况;或者当时的使用是合理必要的,是为了表明商品的从属关系,使用的动机和效果都不外是依据事实表明在贸易过程中人与商品的关系。
(四)在行使上述注册授予的商标专用权时,使用两个或更多相同近似的注册商标之一,不得认为是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