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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发表时间:2008-03-21 浏览次数:1170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1997]39号 1997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五条 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六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许可使用期限;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第七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第九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但可以只报送一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第十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
  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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