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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次修改要点
发表时间:2008-03-05 浏览次数:1060
会的职责,容易引起误解,因此新规则不再强调这一点。
九、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有变通
旧规则:现行规则中对域外证据有公证认证的规定。
新规则:对此作了变通性规定,除非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此必要,原则上不再要求公证认证(第43条)。
修改理由:公证认证的规定对域外当事人似过于苛刻,同时也束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己的手脚,增加了相应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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