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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08-03-28 浏览次数:962
的30%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合作方约定。 
        专利权作价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30%的收益给付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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