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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发表时间:2008-03-28 浏览次数:645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技术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 
  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受专利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对因实施该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重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 
  第七条 对下列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八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使用专利防伪标识。 
  第九条 生产专利产品以及进行专利技术交易,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第十条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专利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未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第十一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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