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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04-26 浏览次数:1046
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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