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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04-20 浏览次数:847
;  (一)申请开办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涉外代理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开展正常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
    (三)涉外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涉外代理机构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对国家版权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兼营著作权涉外理业务的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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