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与此相关,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说,在我国法律中,与买卖关系中举证责任倒置最有密切关系的就是《证据规定》第4条第六种情形了,但它仅指的是侵权诉讼,且规定仅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所有的事由!所以说,若非涉及侵权的一般买卖行为是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
当然了,我们同时知道,私法是高度自治的,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在不违背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实现自治的。也就是说,笔者上述论断并不否认网络零售商在自己的网站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效力,只要商家同意按照网络零售商制定的既定规则来执行,那么同样是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只是该举证责任倒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罢了!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淘宝网实行的“买家申诉、卖家举证”是不可取的,但是,从维护广大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从淘宝网为营建健康、成熟的网络购物体系所做出的积极探索和创新来说,笔者是由衷敬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