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买家申诉、卖家举证” 敬佩但不可取相关阅读:淘宝网据报道,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圈淘宝网将在国内首家推出“买家申诉、卖家举证”取证制度。自去年3月份推出“消费者保障计划” 以来,淘宝推出了多种有益于普通消费者的具体措施,积极维护和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让笔者由衷敬佩,但是,虽然笔者非常欣赏淘宝在构建网购市场消费者保障体系方面做出的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笔者仍认为,“买家申诉、卖家举证”制度不可取! “买家申诉、卖家举证”制度用法律术语来说其实就是“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这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我们知道,在我国,法律不包括判例,判例可作为借鉴,却不具有法的效力,所以,我们国家还是实行严格的制定法,只承认制定法效力。说了这么多,其实笔者就是想说,作为程序法的一部分的举证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这些规定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官不能随意指定某个案件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何况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一方的网络零售商?那么,在我们国家又有哪些情况可以举证倒置呢?在一般经济交易行为中,是不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以下情形:(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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