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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后,来津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将可享5项优厚待遇。
根据《条例》,市和区、县政府要制定措施培养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过批准后,可享受“申领一次性经费资助,用于项目资助和安家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市级科学技术计划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者其他荣誉称号”“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以及子女入学、入托”五项优厚待遇。
天津市还鼓励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服务企业和农村期间,其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其为企业或者农民服务创造的价值,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核范围。同时,天津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依托科学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或者补贴。
此外,天津市还设立了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通过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通过青年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创新人才。